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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4-26 】

防灾科技学院工会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院工会经费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开立专门账户,独立进行核算,实行专门预算、决算管理,学院工会财务人员由学院行政财务部门人员兼任。

第二条工会经费收入的归集。

1、学院行政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根据上年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测算划拨工会拨缴经费额度,并于年初一次性划拨至工会账户。年末根据当年实际工资总额核算工会拨缴经费调整额度,在下年度划拨工会拨缴经费时多退少补。

2、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由学院财务部门按月从教职工工资中代扣后,当月划拨至工会账户。

3、工会经费的其他各项收入,由学院财务部门收到收入后划拨至工会账户。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各项支出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及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必须集体研究决定。滚存结余资金纳入工会预算管理。

第四条工会经费收入的构成。

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5%计算核定。

2、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拨缴的经费,拨缴经费按照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核定。

3、上级工会补助的收入。

4、行政补助收入,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5、其他收入。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一般由分工会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安排支出,学院工会集中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主要支出按下列“工会经费支出构成及执行安排表”执行。

工会经费支出构成及执行安排表

执行

组织

支出大类

支出内容

支出范围

执行标准

支出

对象

备注

分工会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逢年过节(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慰问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1200元/人/年(各节日间可微调)

分工会全体会员

定额核拨经费

会员生日慰问

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蛋糕店的蛋糕券。

300元/人/年

会员当年退休离岗慰问

纪念品

1000元/人

有关的会员

专项核拨经费

会员当年结婚

慰问品

300元/人

会员子女14周岁以下儿童节

具体发放内容待定

70元/人

会员当年生育慰问

慰问品

500元/人

会员生病住院、去世,或其直系亲属去世等慰问

慰问金

500—3000元/人

困难职工帮扶费

对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工会会员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

慰问金或慰问品

500—3000元/人

文体活动支出

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票、券

100元/人/年

分工会全体会员

开展春游秋游

门票、车票、旅行社团费

200元/人/年

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

服装费

100元/人/年

学院

工会

职工教育支出

举办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

教材资料、教学用品、教师酬金

专项预算

全体工会会员

学院工会统管

文体活动支出

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

器材,纪念品或奖品,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宣传活动支出

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

材料、购买服务

其他支出

劳动保护费、送温暖、工会干部培训等上述未包含的有关支出

材料费、慰问品、培训费等支出内容

第六条 学院工会及各分工会应按照学院采购及经费支出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各类物品采购,通过刷公务卡或学院财务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并做好物品的发放登记。

第七条 各分工会慰问物品采购支出费用按照学院工会核定的标准进行报销,超支部分由会员自行负担,结余部分由学院工会收回。除可调剂使用的经费之外,各专项之间不得调剂。

第八条会员生病住院、去世,或其直系亲属去世等慰问,对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工会会员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的支出,由分工会专项申请,学院工会批复后执行。

第九条 各分工会实物慰问费用支出及现金慰问支出,经分工会负责人签字核实,附相关票据、凭证,参照《防灾科技学院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审批后,到财务部门进行报销、结算。其中,逢年过节慰问支出,各分工会应在对应的节日前后集中报销。

第十条工会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各分工会应规范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福利发放对象必须是工会会员,不得突破慰问人员范围。

第十一条学院工会及分工会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学院相关财经管理、政府采购等规定,完善各项支出标准。严禁乱支滥用工会经费;严禁扩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严禁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准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

第十二条学院工会经费实行教代会定期报告制度,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各分工会应向本单位工会会员公开经费收支,主动接受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经审组织的作用,在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方面主动接受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涵盖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5日起试行,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防灾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