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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22-04-08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教代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动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依据《工会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挥教职工代表在建议学院工作、审议学院重大决策、表决学院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学院领导行使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防灾科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我院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第九条 院长应就学院的重要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及时向教代会或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会议通报情况。学院在讨论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须通知院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院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教师为主兼顾各方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依照代表选举办法,以系、部门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增补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以后,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所在单位增补。

第十三条 代表经资格审查公布名单,按规定范围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院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六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主持本届代表的各次大会。届间主席团减员,可以增补,但须经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并向代表说明。如有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由主席团作出决议,可以提前召开全体代表会议。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全院各系部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主席团、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